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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大学知行学院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作者:编辑: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30点击次数: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知行学院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人:xyb2 发布时间:2014-07-02 浏览次数:2939

院党字【2014】7号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知行学院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单位、各支部:

现将《湖北大学知行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委员会

2014年7月1日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系(部)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系(部)议事规则和程序,充分发挥系(部)领导班子在系(部)建设和发展中的领导作用,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和决定系(部)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宗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的会议,是对系(部)改革、建设和发展进行有效管理的最高决策形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既是系(部)领导体制,也是工作机制。

第三条 系(部)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必须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议、决定的重要措施,以及事关系(部)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

2.研究制定系(部)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工作计划与总结,研究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等;

3.系(部)权限范围内的岗位设置、人事调配、晋职晋级、奖励惩处、人才引进、国内进修、选派出国等重要工作;

4.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酬金分配、办学资源调配等重要事项;

5.学科发展方向、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点申报等涉及学科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事项;

6.教学实践活动、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及教学研究等教学方面的重要事项;

7.人才培养、德育工作、招生、毕业生就业指导及学生教育与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8.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9.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10.需向学院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及确有必要研究、讨论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分别由书记或主任主持。书记、主任因故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

第七条 系(部)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系(部)秘书为固定列席会议人员。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安排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举行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 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 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系(部)秘书负责。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由系(部)秘书负责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及时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会议议题由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商定。其他成员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可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若非突发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一经审定,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已确定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系(部)领导不在时,不予研究。

第十二条 会议应尽量做到有议有决。与会者意见基本一致时可口头表决;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时可举手表决或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对相关议题作出的决定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若持不同意见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执行外,可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报告学院党委或行政,请求裁决。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应根据决定的内容,向学院有关领导汇报或传达至系(部)师生员工或有关人员。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 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会议时间不能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领导班子个人及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利益时,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事项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参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六章 决议执行、督办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或形成的决定、决议, 系(部)党政领导要带头执行。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决议实施需要多个分管领导共同完成的,会议须确定一人为牵头人。

第十八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有关事项,在执行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作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或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特殊情况也可由书记、主任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对无故拖延或不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人员,系(部)主要领导要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对会议决议实施不力,给系(部)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系(部)秘书负责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督办和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院所属各系(部)。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doc(30KB, 下载次数: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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