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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编辑:jltech23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06点击次数: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

201866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试行)

为推进学院转型发展,完善学院事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总量控制、增量改革;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收入分配原则,充分发挥收入分配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更好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分级管理,以岗定酬。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科学核定岗位与职责,合理确定岗位系列和各岗位系列的岗位等级,明确各岗位等级的绩效工资。

2.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绩效工资坚持与业绩挂钩向核心师资队伍和关键人才倾斜,在保证核心师资队伍和关键人才稳定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各类人员的待遇。

3.强化考核,规范管理。根据各岗位履职情况,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部门考核与学院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绩效工资分配相适应的考核评价体系,科学考核,合理分配。

4.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结合学院发展与实际,合理确定员工收入水平,兼顾各类人员收入平衡。

二、实施范围

学院各类在职在岗人员。

三、岗位类别

1.管理服务岗位: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服务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四、绩效工资的构成

本办法绩效工资是指按照工作岗位和业绩核算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五、绩效工资总额的核定

根据学院办学效益财务预算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当年绩效工资总量。

六、绩效工资标准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1.管理服务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类  别

年  限

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元/月

元/年

 

正院职

8年及以上

2.6

5720

68640

8年以下

2.5

5500

66000

副院职

8年及以上

2.4

5280

63360

8年以下

2.3

5060

60720

副院级

2.2

4840

58080

院长助理

 

2.1

4620

55440

中层正职

8年及以上

2.0

4400

52800

8年以下

1.9

4180

50160

中层正职级

1.8

3960

47520

中层副职

8年及以上

1.7

3740

44880

8年以下

1.6

3520

42240

中层副职级

1.5

3300

39600

中层助理

1.4

3080

36960

主任科员

8年及以上

1.3

2860

34320

8年以下

1.2

2640

31680

十一级

副主任科员

1.1

2420

29040

十二级

一级科员

1.0

2200

26400

二级科员

0.9

1980

25920

三级科员

0.8

1760

21120

四级科员

0.7

1540

18480

五级科员

 

0.6

1320

15840

试用期

0.5

2.工勤技能岗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类  别

系数

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核定里程

 

元/月

元/年

技术工一级(高级技师)

2.0

4000

48000

技术工二级(技师)

8年及以上

1.7

3400

40800

8年以下

1.5

3000

36000

技术工三级(高级工)

1.3

2600

31200

2200/月

技术工四级(中级工)

1.0

2000

24000

技术工五级(初级工)

0.7

1400

16800

普通工

0.6

1200

14400

试用期

0.5

3.教师专业技术岗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类  别

系  数

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核定周课时

元/月

元/年

2.4

5760

69120

12课时/周

2.3

5520

66240

2.2

5280

63360

副教授

1.9

4560

54720

1.8

4320

51840

1.7

4080

48960

1.5

3600

43200

1.4

3360

40320

1.3

3120

37440

十一级

1.2

2880

34560

十二级

1.1

2640

31680

十三级

1.0

2400

28800

试用期

0.5

备  注:新进博士研究生参照讲师八级执行。

4.非教师专业技术岗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类  别

系  数

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元/月

元/年

1.9

4560

54720

1.5

3600

43200

1.25

3000

36000

1.1

2640

31680

技术员

1

2400

28800

试用期

0.5

5.辅导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类  别

系  数

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核定带班人

元/月

元/年

1.30

2860

34320

180人

(艺术生专科生135人)

1.15

2530

30360

1.00

2200

26400

0.85

1870

22440

0.70

1540

18480

试用期

0.50

1100

100人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

1.管理服务岗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

类  别

系  数

注  

正院职

4.0

对应教授奖励性绩效工资

副院职

3.5

副院级

3.2

院长助理

2.9

对应副教授奖励性绩效工资

中层正职

2.7

中层正职级

2.4

中层副职

2.1

对应讲师奖励性绩效工资

中层副职级

1.8

中层助理

1.6

主任科员

1.4

对应助教奖励性绩效工资

副主任科员

1.2

 

 

科员

一级科员

1.0

对应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级科员

0.9

三级科员

0.8

四级科员

0.7

五级科员

0.6

试用期

0.5

2.工勤技能岗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

类  别

系  数

注  

技术工一级(高级技师)

1.8

技术工二级(技师)

1.4

技术工三级(高级工)

1.0

对应管理服务一级科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2200/月以内

2201/月以上

0.9元/

1.1元/

技术工四级(中级工)

0.8

技术工五级(初级工)

0.7

普通工

0.6

试用期

0.5

(注:司机在规定里程2200/月的基础上,实行超里程计酬,即里程2200/月以上执行超里程计酬;基本里程不足,按里程标准扣除相应绩效。)

3.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

专任教师在规定12课时/周基本教学工作量的基础上,实行超课时计酬,即周课时在13课时及以上执行超课时课酬;基本教学工作量不足,按超课时课酬标准扣除课酬专任教师任课原则上不超过18课时/周特殊情况需增加课时量须经分管教学院领导批准 (上述课时不包含合班系数)。

课酬标准如下:

12课时及以内

(元/课时)

13课时及以上

(元/课时)

105

120

副教授

80

95

55

70

40

50

30

35

试用期

25

0

4、非教师专业技术岗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

类  别

系  数

2.60

2.00

1.40

1.00

对应管理服务一级科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技术员

0.85

试用期

0.50

5.辅导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

辅导员在规定管理班级180(艺术生﹑专科生135)人的基础上,实行超量计酬,即管理班级181(艺术生﹑专科生136)人以上执行超量计酬;基本工作量不足,按超工作量标准扣除相应绩效辅导员管理班级原则上不超过260(艺术生﹑专科生210)人,特殊情况需增加工作量须经分管学工院领导批准

180人艺术生专科生

135人)

181人(艺术生专科生

136人)

 

一  级

 

10元/生.

(艺术生13.5元/生.

 

12元/生.

 

 

二  级

 

9元/生.

(艺术生12.0元/生.

 

 

11元/生.

 

 

三  级

 

8元/生.

(艺术生11.0元/生.

 

10元/生.

 

 

四  级

 

7.5元/生.

(艺术生10.0元/生.

 

9元/生.

 

五  级

7元/生.

(艺术生9.0元/生.

 

8元/生.

 

试用期

5元/生.

 

绩效工资的发放

绩效工资的发放与教职工承担的工作任务、考勤、年度考核结果等挂钩。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经考核按标准逐月核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1.管理、工勤人员经考核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且出满勤即可全额发放对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未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且未出满勤,按比例考勤扣除所对应的基础性绩效。

2.教师、辅导员、司机每年必须完成核定的基本工作量,完成基本工作任务且出满勤即可全额发放对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未完成基本工作任务且未出满勤,按比例考勤扣除所对应的基础性绩效。非个人原因造成工作量的不足,经学院审批,完成其他工作任务可折合基本工作量,可全额发放对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年度核算,按学期发放。

管理、工勤人员按对应标准考核发放教师、辅导员、司机按相应报酬考核发放。

1.年度考核为优秀者,除全额核发奖励性绩效外,年度奖励性绩效上浮1%。

2.年度考核为合格者,全额核发奖励性绩效。

3.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者,按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3作为基数核发。

4.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有关情况的处理

1.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护理假等假,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探亲假原则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2.因公负伤治疗期间,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事假期间绩效工资全部扣发

4.当月旷工1个工作日,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30%当月旷工达2个工作日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70%当月旷工达3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全年旷工累计达15个工作日,扣发全年绩效工资。

5.对因违反相关规定或工作责任心不强,给学工作及对外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及承担领导责任者,经学院研究后减发或停发绩效工资。发生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其绩效工资扣减办法按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6.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从离岗之日起停发绩效工资。

7.批准调离人员,从批准之日起停发绩效工资;

8.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一个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9.被司法机关拘留、逮捕或刑事处罚者,从拘留、逮捕或接受处罚之日起,停发绩效工资。

10.受行政或党纪处分者,按上级和学相关处分文件规定执行。

11.拒绝接受工作安排和教学任务者,从当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12.人员变动核定标准。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按在岗月数与本人职务职称及岗位对应标准计算,当年职务职称和岗位发生变动的(包括当年接收的毕业生、调入调出、转岗和当年退休的教职工),按月分段计算(全年按12个月计算)。

院内调动、职务职称变动,均以正式办手续或下文件时间为准,即当月不变,下月按新岗位或新职务职称计发绩效工资,其中新教职工后半月报到的,按半个月计算,报到时间与起薪时间不一致的,以起薪时间为准。

13.竞聘落岗和待岗人员待聘期内停发绩效工资。

14.公外出脱产进修、学习者,其绩效工资按相文件或合同约定执行。

15.兼职教师除按岗位(职务)享受绩效工资外,若承担了部分教学工作任务,正常工作时间任课课酬按专任教师课时课酬标准的80%计发其他时间任课课酬按专任教师课时课酬标准计发

16.年度考核中不予考核(当年新人员除外)或本人不参加考核的,停发绩效工资。

17.其他经学院研究不能享受绩效工资的不予发放。

八、其他规定

1.教师教学工作量﹑辅导员管理班级数﹑司机里程

按学期核算。

2.受聘“双肩挑”岗位教师,按教师岗位和管理岗位进行双重考核,以管理岗位考核为主可自主选择基础绩效类别

为保证其精力投入,原则上每周承担的教学任务不得超过6学时。(注:“双肩挑”岗位教师定编在管理岗位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3.合班课时的核算方法

 

人数

系  数

备注

1-60人

1.0

61-100

1.2

101-140人

1.3

141人及以上

1.4

4.中途违约辞职、自动离职及被辞退人员,不再享受奖励性绩效。

九、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20183月1日起实施。

附件:管理服务科员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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